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費用)

【本章內容提要】本章爲本準則的費用部分,從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六條,共兩條。本章的主要內容爲費用的定義、費用的分類(或範圍)及內涵和費用的確認計量原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費用)

  【準則原文】第六十五條 費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小企業的費用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

(一)營業成本,是指小企業所銷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二)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小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負擔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等。

(三)銷售費用,是指小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商品維修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展覽費等費用。

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也構成銷售費用。

(四)管理費用,是指小企業爲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等)、業務招待費、研究費用、技術轉讓費、相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財產保險費、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等費用。

(五)財務費用,是指小企業爲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髮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費用(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銀行相關手續費、小企業給予的現金折扣(減享受的現金折扣)等費用。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費用的定義、分類(或範圍)及內涵的規定。

條文背景

費用是小企業的會計要素之一。費用與收入相結合共同確定小企業的利潤,是小企業利潤表的重要組成部分。

費用也是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組成內容。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也就是說,企業所發生的成本,必須是企業在生產產品、提供勞務、銷售商品等過程中的支出和耗費。其中:

1.銷售成本主要是針對以製造業爲主的生產性企業而言。生產性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將耗費產品所需的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耗費在產品上的輔助材料、物料等,這些都屬於銷售成本的組成部分。

2.銷貨成本主要是針對以商業企業爲主的流通性企業而言。流通性企業本身並不直接製造可見的成品,而是通過向生產性企業購買成品或者經過簡單包裝、處理就能出售的產品,通過購人價與售出價的差額等,來獲取相應的利潤。所以,此類企業的成本主要是所銷售貨物的成本,而所銷售的貨物是購置於生產性企業,應以購買價(包括生產性企業所獲取的利潤)爲主體部分,加上可直接歸屬於銷售貨物所發生的支出,就是銷貨成本。

3.業務支出主要是針對服務業企業而言的成本概念。與製造業企業和商業企業不同,服務業企業提供的服務,從廣義上也可以稱之爲“產品”,但是從根本上說這種“產品”往往是無形的勞務,雖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也可能需要一定的輔助材料,但是它必須藉助於服務業企業特有的人工或者技術,所以服務業企業的成本就稱之爲業務支出,以區別於製造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它的成本主要包括提供服務過程中直接耗費的原材料、服務人員的工資、薪金等直接可歸屬於服務的其他支出。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也就是說,企業所發生的費用,必須是企業在生產產品、提供勞務、銷售商品等過程中的支出和耗費。其中:

1.銷售費用是企業爲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企業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在出售前,其經濟利益只能說是潛在的,而尚未得到正式的社會承認,只有等產品真正售出後,才能實現現實的經濟利益,而企業爲銷售商品,必然將發生一定的支出,這部分支出是企業爲獲取收入而產生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佣金、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人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人銷售費用。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採暖費等。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人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人銷售費用重複扣除。

2.管理費用是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等爲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企業除了生產經營所直接相關的各種機構、人員、財物之外,作爲一個行爲主體,還需要二些爲組織生產經營提供輔助性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這些機構和人員的配置、職能的發揮等,都將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益性,相應的支出也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這些在企業所得稅扣除方面體現爲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諮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註冊費等)。

3.財務費用是企業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淨支出、匯兌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等。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在我國目前的稅收體系中,允許稅前扣除的稅收種類主要有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稅、車船稅、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等。

從以上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成本、費用和稅金的規定可以看出,爲了實現公平稅負、避免損害國家稅收利益,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上是遵循收入相關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來規定和具體界定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從費用支出的結果。合理性的具體判斷,主要是看發生支出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經營常規。

本準則從會計要素的角度出發對費用做了定義,同時爲簡化覈算,便於小企業執行,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彙算清繳的需要,並結合目前小企業普遍發生的各種費用,本準則還規定了費用的分類(或範圍)及內涵,小企業的費用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

本準則所規定的費用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成本、費用、稅金的區別與聯繫,概括起來體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成本,在範圍和內涵上實質上對應於本準則所規定的費用而不是資產。通俗地講,資產是時點概念,指某一時刻存在的狀態,費用是時間概念,指某一時間內發生的變化。因此,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成本也是本準則所規定的費用,其關係可以用公式表示爲:

本準則所規定的營業成本(銷售商品的成本十提供勞務的成本)=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成本(銷售成本十銷貨成本+業務支出+其他耗費)

其中:本準則所規定的商品銷售成本: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十其他耗費本準則所規定的提供勞務的成本: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業務支出+其他耗費

2.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在範圍和內涵上對應於本準則所規定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其關係可以用公式表示爲:

本準則所規定的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銷售費用

本準則所規定的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管理費用

本準則所規定的財務費用=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財務費用

3.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稅金,在範圍和內涵上對應於本準則所規定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其關係可以用公式表示爲:

本準則所規定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稅金

4.從當期利潤或損益的影響來看,本準則所規定的費用的影響與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成本、費用和稅金的影響可以講完全相同,可能存在的差異主要歸納爲兩個方面:

一是有些費用項目在計量上存在不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一些費用項目稅前扣除標準,如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研究開發費用等;本準則要求這些費用據實計人當期損益。

二是個別費用項目在確認上存在不同,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成本、費用和稅金強調了與收入的相關性原則和這些支出的合理性原則;本準則要求符合費用定義的費用全部計人當期。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費用的特徵

(一)費用是小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

費用必須是小企業在其日常活動中所發生的,這些日常活動的界定與收入定義中涉及的日常活動的界定相一致。因日常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通常包括營業成本、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等。將費用界定爲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目的是爲了將其與營業外支出(即損失)相區分,小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不能確認爲費用,而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即損失)。

(二)費用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減少

與費用相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如支付現金和銀行存款、承擔債務等)應當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減少。不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不符合費用的定義,不應確認爲費用。比如小企業爲第三方代收代付的款項,如代收的水電費,表現爲小企業現金的增加和負債的增加,但不會產生費用。

(三)費用是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費用的發生應當會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從而導致資產的減少或者負債的增加(最終也會導致資產的減少)。其表現形式包括現金或銀行存款的支付,存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的銷售、轉讓或者消耗等。小企業向所有者分配利潤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小企業,而該經濟利益的流出屬於對投資者投資回報的分配,是所有者權益的直接抵減項目,不應確認爲費用,應當將其排除在費用的定義之外。

二、費用的分類

小企業的費用可按不同標準進行分類,在會計上,有兩種分類:一是按照費用功能進行分類,分爲從事生產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這種分類有助於小企業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瞭解費用發生的活動領域,更能揭示小企業經營業績的主要來源和構成;二是按照費用性質進行分類,分爲耗用的材料費、職工薪酬費用、折舊費、攤銷費等,這種分類有助於小企業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預測小企業未來現金流量。

小企業的日常活動通常可以劃分爲生產、銷售、管理、融資等活動,每一種活動上所發生的費用發揮的功能並不相同。因此,本準則按照費用功能對小企業的費用進行了分類,具體分爲: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通俗地講,營業成本主要發生在生產和銷售活動中,營業稅金及附加主要發生在生產、銷售和管理活動中,銷售費用主要發生在銷售活動中,管理費用主要發生在管理活動中,財務費用主要發生在融資活動中。

本準則之所以採用了“費用功能”分類法,主要考慮有四個方面:第一,滿足小企業對外編制利潤表的需要,詳見本準則第八章有關利潤表的釋義;第二,滿足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需要,企業所得稅法實際上也是按照費用功能分別規定了成本、費用和稅金的扣除標準,以費用功能的利潤表爲基礎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第三,滿足銀行發放貸款的需要,銀行以費用功能利潤表評判小企業的償債能力;第四,簡化覈算,減輕小企業納稅調整的負擔,本準則所規定的費用的範圍和內涵與企業所得稅所規定的成本、費用和稅金基本一致。

三、營業成本的內涵

(一)營業成本可以是小企業所銷售商品的成本

這種營業成本主要是針對製造業小企業和批發、零售業小企業而言。小企業(工業)使用材料、人工、機器設備生產產品,最終通過銷售產品實現收入和利潤。產品未完成之前,生產所耗費的材料費、人工費、機器設備的'折舊費和修理費以及生產車間的製造費用等構成了產品的成本,體現爲存貨(如生產成本、庫存商品)。小企業對外銷售了所生產的產品,實現了銷售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應結轉所售產品的生產成本,就構成了銷售產品的當期營業成本。

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購人商品爲了對外銷售實現收入和利潤。該類小企業所購人商品未對外銷售之前體現爲存貨(如庫存商品)。小企業對外銷售了所購入的商品,實現了銷售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應結轉所售商品的購入成本,就構成了銷售商品的當期營業成本。

(二)營業成本也可以是小企業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這種營業成本主要是針對服務業小企業而言。小企業(交通運輸業等)通過對外提供服務實現收入和利潤。小企業在對外提供服務過程中也要耗費材料、人工和機器設備等,在服務未履行完成之前,形成了小企業的存貨(如勞務成本)。小企業履行完成了服務,實現了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應結轉所提供服務的成本,就構成了提供勞務的當期營業成本。

四、營業稅金及附加的內涵

(一)營業稅金及附加是兜底概念,實際上是指小企業除企業所得稅、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種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在“所得稅費用”中反映,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中反映。

(二)營業稅金及附加通常是小企業與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之間發生稅務關係。但是小企業向稅務機關交納的稅收滯納金及罰款不構成營業稅金及附加,而應作爲營業外支出。

(三)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小企業無論是主營業務還是其他業務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均在“營業稅金及附加”覈算,而不應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覈算。但是,與最終確認爲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的交易或事項(即小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相關的稅費均不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覈算,而分別在“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覈算。

五、銷售費用的內涵

(一)銷售費用是小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這是區分銷售費用與營業成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關鍵所在。銷售費用包括: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商品維修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展覽費等。

(二)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也構成銷售費用。這一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這些費用計入所購入商品的成本,在所購入商品未對外銷售之前一同構成企業的存貨。但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這些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可以直接計入當期銷售費用。因此,本準則爲了簡化覈算,便於小企業執行,減輕納稅調整負擔也將這些作爲銷售費用的組成部分來規定。 ,

(三)小企業在實務中如果實際發生了銷售佣金、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銷售部門的差旅費等費用也計入銷售費用。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對銷售費用的規定相一致。

(四)小企業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的內涵與本準則第三章第四十九條有關職工薪酬的釋義,本條不再贅述。

六、管理費用的內涵

(一)管理費用是小企業爲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這是區分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的關鍵所在。管理費用實際上也是一個兜底概念,小企業發生的費用,在具體界定其類型時,如果不屬於營業成本,不屬於營業稅金及附加,不屬於銷售費用,也不屬於財務費用,則應全部歸爲管理費用,從而保證了小企業費用範圍的完整性。

(二)既然管理費用實際上是一個兜底概念,因此,管理費用所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不僅僅指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費用,它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

2.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等。

3.業務招待費。

4.研究費用、技術轉讓費。

5.相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6.財產保險費。

7.法律、會計事務方面的費用,包括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

8.其他費用。

(三)對於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本準則爲了簡化覈算,同時考慮資產定義的要求,規定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直接作爲管理費用,計人籌建當期的管理費用,而不得分期計人管理費用。這樣做,一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二是考慮了資產和費用的定義要求;三是有助於維護小企業債權人利益;四是與企業會計準則保持了一致。

(四)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的內涵與本準則第三章第四十九條有關職工薪酬的釋義,本條不再贅述。

(五)管理費用中的聘請中介機構費是指小企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查賬、驗資、資產評估、清賬等發生的費用。諮詢費是指小企業向有關諮詢機構進行生產技術經營管理諮詢所支付的費用或支付給其經濟顧問、法律顧問、技術顧問的費用。訴訟費是指小企業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應訴而支付的費用。

(六)管理費用中相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是指小企業按照本準則對相關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攤銷時,計人管理費用的金額。這裏強調“相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意味着,並非所有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金額全部計人管理費用。這是因爲,本準則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小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其攤銷期限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計人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管理費用,也就是說,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額的列支渠道取決於其受益對象,如果受益對象是小企業的生產車間或生產的產品,則其攤銷額應計人生產成本或製造費用,如果受益對象是小企業的銷售機構,則其攤銷額應計入銷售費用,如果受益對象是小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則其攤銷額應計人管理費用。

(七)小企業在實務中如果實際發生了行政管理部門的物料消耗和低值易耗晶攤銷、土地使用費、土地補償損失費、消防費、綠化費、外事費和商標註冊費等費用也計人管理費用。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對管理費用的規定相一致。

七、財務費用的內涵

(一)財務費用是指小企業爲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髮生的籌資費用。這是區分財務費用與營業成本、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的關鍵所在。財務費用包括:利息費用(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銀行相關手續費、小企業給予的現金折扣(減享受的現金折扣)等費用。

(二)利息費用(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銀行相關手續費計人財務費用的前提不符合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所規定的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條件。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條件,詳見本準則第二章第二十八條有關固定資產借款費用資本化的釋義,本條不再贅述。

(三)財務費用中的利息費用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小企業的利息費用既包括小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費用,也包括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的利息費用。

2.小企業的利息費用既包括短期借款的利息費用,也包括長期借款的利息費用,還包括小企業將持有的未到期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支付的貼現利息。

3.小企業從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衝減當期財務費用。這裏的利息收入僅指小企業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和欠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是小企業將自有資金存人銀行,從而由銀行向其定期支付的利息收入。欠款利息是其他企業或個

人不能按期履行對小企業支付款項的義務,而使得本來應該屬於小企業的資金在一段時間內仍屬於有支付款項義務的企業或個人所有而支付的利息收入。對於債券的利息收入應當計人投資收益,而不是衝減財務費用。

4.最終計人財務費用的利息費用實際上是利息淨支出,利息費用扣除利息收人後的淨額,如果一旦出現了利息淨收入的情況,也應計人當期財務費用,即衝減財務費用。

(四)財務費用中的銀行相關手續費,是指小企業與銀行開展中間業務而向銀行支付的手續費。如小企業向銀行支付承兌匯票的手續費。

(五)匯兌損失計人財務費用,如果產生的是匯兌收益,應當計人營業外收入而不是衝減財務費用。有關匯兌損失和彙總收益的計算確定詳見本準則第八章第七十七條的釋義,本條不再贅述。這一規定也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一致。

八、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營業成本與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的區別和聯繫。一是營業成本實際上是一個存量變化,是由生產成本或勞務成本、庫存商品結轉而來的,先有生產成本後有營業成本;假定小企業的產品當月生產當月全部銷售,則營業成本等於生產成本。二是銷售費用實際上是一個增量變化,是由小企業在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新增加的費用,也就是說小企業不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就不會發生這些費用。比如,如果小企業不對外銷售商品就不會發生與該商品有關的維修費。三是三者進行賬務處理時,使用的會計科目不同,營業成本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或“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覈算,生產成本在“生產成本”科目覈算,銷售費用在“銷售費用”科目覈算。

(二)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根據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是屬於小企業的主營業務還是其他業務,將相關營業成本分別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覈算。收入按照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進行分類的標準同樣適用於營業成本。因此,在賬務處理上,“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與“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在內容上相匹配,“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與“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在內容上相匹配。如果銷售商品是小企業的主營業務,則銷售商品的成本應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覈算,如果銷售商品是小企業的其他業務,則銷售商品的成本應在“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覈算。如果提供勞務是小企業的主營業務,則提供商品的成本應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覈算,如果提供勞務是小企業的其他業務,則提供勞務的成本應在“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覈算。

(三)小企業發生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也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覈算,不在“管理費用”科目覈算,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不相同。主要考慮是:一是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這4種稅金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與消費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在性質上相同,都是小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稅費,都應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統一覈算;二是統一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覈算,可以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小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承擔稅費的全貌,從而體現了小企業在稅費方面向國家作出的貢獻;三是這4種稅金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與消費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在稅務關係上相同,都是小企業向國家而不是其他方面繳納的,統一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覈算,可以進一步提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與“應交稅費”科目的對應關係;四是這一調整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相一致;五是這4種稅金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與消費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在國家財政管理方式上相同,國家財政都納入預算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六是以前這4種稅金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在“管理費用”科目覈算有其特定的歷史條件。1984年國家實行第二步利改稅時將工商稅分解爲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1985年國家又新開徵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共同構成了企業的銷售稅金,其共同點是以企業銷售收入爲基礎計算並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扣除上交給國家。爲了合理確定企業在一個時期的淨收益,會計覈算必須遵循收入與費用相配比原則,要求企業銷售收入、銷售稅金、銷售成本的口徑必須一致。因此,在當時爲保證銷售稅金與銷售收入相配比,將不是按銷售收入計徵的這4種稅金全部列入企業管理費中核算。而在當今,小企業已經實現了多領域經營和多元化發展。因此,本準則取消了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的概念,而統一歸併爲營業利潤,實質上也就弱化了收入與費用相配比原則,而“管理費用”和“營業稅金及附加”同是營業利潤的扣減項目,因此,在當前也具備了將這4種稅金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進行調整的現實條件和基礎;七是可以減輕小企業負擔,便於小企業執行。

(四)小企業的存款利息收入和欠款利息收入都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之日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五)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置“管理費用”科目,管理費用可並人“銷售費用”科目覈算。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5401主營業務成本”、“5402其他業務成本”、“5403營業稅金及附加”、“5601銷售費用”、“5602管理費用”和“5603財務費用”等6個會計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