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長期待攤費用

爲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爲,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長期待攤費用

  【準則原文】第四十三條 小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解讀】本條是關於長期待攤費用構成的規定。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爲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爲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爲了簡化覈算,便於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彙算清繳的需要,本條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構成和界定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相一致。與企業會計準則存在的主要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關於固定資產後續支出的會計處理原則,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部分,可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也就是說,執行《企業會汁準則》的企業,不得將大修理支出作待攤處理,並且大修理支出的認定標準也不同。

一、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的內涵

(一)對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來說,其賬面價值僅剩下預計淨殘值。也就是說,該項固定資產除預計淨殘值外的價值已全部轉移至生產成本或各期損益,這時候在這些資產上發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計入原固定資產的成本,由於此時固定資產的價值形式已經消失,這些支出也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載體。基於這一考慮,本準則應將其作爲長期待攤費用,以區別於原來的固定資產和對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進行的改建支出。

(二)此種情形的改建支出,同本準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僅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否則,發生的相關支出不得作爲長期待攤費用,而應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損益(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二、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的內涵

(一)小企業作爲承租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仍屬於出租人的固定資產,小企業僅擁有在租賃期內對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權,因而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本準則規定不得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作爲固定資產覈算,否則就會出現同一項固定資產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同作覈算的問題。但是,這項改建支出能給承租人帶來經濟利益,因此,本準則將其單獨作爲長期待攤費用進行覈算,以區別於固定資產。

(二)此種情形的改建支出,同本準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僅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否則,發生的相關支出不得作爲長期待攤費用,而應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損益(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的內涵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的認定條件有兩個,並且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對本條件的規定,應當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是指在已持有固定資產的過程中由於對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日常修理費和其他修理支出。

2.發生的日常修理費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對於其他修理支出,如果其金額達到了該項固定資產取得的計稅基礎的50%以上,則符合了作爲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第一個條件,否則,也應當比照日常修理費進行會計處理。

4.計稅基礎是一個企業所得稅法概念。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爲計稅基礎。因此,本條中所稱的計稅基礎一般情況下就是固定資產成本或原價。

5.修理支出通常是一次性發生的,而不是多次發生的累計金額,但是分步驟完成的可以視同爲一次性發生。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往往旨在維持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提高其使用價值。作爲長期待攤費用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根據本條件的規定,必須是使固定資產經過修理後,其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否則就不被當作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而應當比照日常修理費進行會計處理。

四、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的認定

這一個兜底規定,以應對小企業在實務中未來可能會出現的除了上述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以外的其他情況而作的規定。爲了便於小企業實務操作,本準則允許小企業根據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加以具體認定。

需要說明的是,從目前來講,本準則作爲長期待攤費用覈算的僅限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這三種情況。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801長期待攤費用”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41】2013年8月20日,甲公司對其以經營租賃方式新租入的辦公樓進行裝修,發生以下有關支出:領用生產用材料500 000元,購進該批原材料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爲85 000元;有關人員工資等職工薪酬435 000元。年末,該辦公樓裝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並交付使用。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裝修領用原材料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 585 000

貸:原材料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 000

(2)確認工程人員職工薪酬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 435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43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