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無形資產

爲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爲,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無形資產

  【準則原文】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是指小企業爲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小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爲固定資產。

【解讀】本條是關於無形資產的定義及構成的規定。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知識創新步伐不斷加快,無形資產在小企業資產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無形資產通常表現爲某種權利、某項技術或是某種獲取超額利潤的綜合能力,它不具有實物形態,看不見、摸不着,但能夠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有些情況下甚至成爲企業經濟利益的主要來源。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爲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本條關於無形資產的定義及構成的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一致,所不同是無形資產中不包括商譽,但包括了投資性房地產中的用於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一、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徵

(一)不具有實物形態

無形資產通常表現爲某種權利、某項技術或是某種獲取超額利潤的綜合能力,它們不具有實物形態,比如,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小企業的有形資產例如固定資產雖然也能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其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方式與無形資產不同,固定資產是通過實物的價值磨損和轉移來爲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而無形資產很大程度上是通過自身所具有的技術等優勢爲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

(二)具有可辨認性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則認爲無形資產具有可辨認性:

1.能夠從小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單獨用於出售或轉讓等,表明無形資產可以辨認。某些情況下無形資產可能需要與有關的合同一起用於出售轉讓等,這種情況下也視爲可辨認資產。

2.產生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比如,一方通過與另一方簽訂特許權合同而獲得的特許使用權,又如通過法律程序申請獲得的商標權、專利權等。

(三)屬於非貨幣性資產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小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無形資產由於沒有發達的交易市場,一般不容易轉化成現金,在持有過程中爲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具有不確定性,不屬於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

二、無形資產的構成

小企業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

(一)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准許某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實行公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行政劃撥、外購及投資者投入。

(二)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髮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三)商標權,是指專門在某類指定的商品或產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或圖案的權利。

(四)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著作權包括作品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還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是指不爲外界所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採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非專利技術一般包括工業專有技術、商業貿易專有技術、管理專有技術等。

小企業取得的特許經營權也屬於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是指企業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是一家企業接受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技術祕密等的權利。通常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企業使用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業務的特權,如水、電、郵電通信等專營權、菸草專賣權等;另一種是指企業間按照簽訂的合同,有限期或無限期使用另一家企業的某些權利,如連鎖店分店使用總店的名稱等。

三、土地使用權的特別規定

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會計處理應把握以下幾項原則:

(一)小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確認爲無形資產。

(二)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併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爲無形資產進行覈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和計提折舊。

(三)小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將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成本。

(四)小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築物,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了土地和建築物的價值,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確實無法合理分配,應當全部作爲固定資產。合理的分配方法通常是按照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的相應比例進行分配。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701無形資產”等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相關的其他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三)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由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解讀】本條是關於取得無形資產成本確定的規定。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爲計稅基礎;(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爲計稅基礎;(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計稅基礎。”

爲簡化小企業會計覈算,減輕小企業納稅調整的負擔,本條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基本一致。

與企業所得稅法可能存在差異的是,企業所得稅法爲鼓勵企業自主創新規定了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即研究開發支出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與企業會計準則存在的主要差異:一是簡化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購買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不考慮其中所含的融資費用;二是對於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根據公司法的要求引入了評估價值來確定其成本;三是簡化了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方法,詳見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釋義。

一、無形資產計量的基本原則

本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爲成本。但是,對於不同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構成不盡相同。小企業取得無形資產方式主要有三種:外購、投資者投入和自行開發。

二、外購無形資產成本的確定

本準則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由三部分構成:

(一)購買價款;

(二)相關稅費,即在購買無形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直接相關的稅費,如購買商品房時交納的契稅、商標權的註冊費等。

(三)相關的其他支出,如購買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專業測試費、使用借款購買無形資產應負擔的借款費用。其中,相關的借款費用,是指小企業在購買無形資產時使用了借款,因該借款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詳見前述第二十八條,此處不再贅述。

三、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成本的確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並且應當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其中,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構成了接受投資方的無形資產。因此,遵照公司法的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確定其成本。如果涉及相關稅費,還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四、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成本的確定

(一)小企業自行研究開發項目應劃分爲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

1.研究,是指爲獲取新的技術和知識等進行的有計劃的調查,研究活動的例子包括:意在獲取知識而進行的活動,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的應用研究、評價和最終選擇,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經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的可能替代品的配製、設計、評價和最終選擇。

2.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開發活動的例子包括:生產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設計、建造和測試,含新技術的工具、夾具、模具和沖模的設計,不具有商業性生產經濟規模的試生產設施的設計、建造和運營,新的或改造的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所選定的替代品的設計、建造和測試等。

(二)自行研究開發項目在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

研究階段基本上是探索性的,爲進一步的開發活動進行資料及相關方面的準備,在這一階段不會形成階段性成果。其研究能否在未來形成成果也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本準則規定,研究階段的支出在發生時應當費用化,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三)自行研究開發項目在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由於開發階段相對於研究階段更進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所發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資本化的條件,應當資本化,即確認爲無形資產的成本。

1.資本化的條件。有關自行開發無形資產資本化的條件,詳見本準則第四十條的釋義,本條不再贅述。

2.資本化的成本構成。自行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的成本,由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具體包括:開發該無形資產時耗費的材料、所使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參與開發人員的職工薪酬、在開發該無形資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專有技術等的攤銷費、按規定資本化的借款費用(詳見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釋義),以及爲使該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

值得強調的是,內部開發無形資產的成本僅包括在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總和,對於同一項無形資產在開發過程中達到資本化條件之前已經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的支出不再進行調整。

3.在達到預定用途後發生的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4301研發支出”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36】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購入一項非專利技術,支付的買價和有關費用合計9000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 900000

貸:銀行存款 9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