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資產概述)

本章的主要內容爲資產的定義和分類、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小企業主要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資產概述)

  【準則原文】第五條 資產,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爲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解讀】本條是關於資產的定義和資產的分類的規定。

小企業爲維持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擁有或控制一系列必要的資源,但並非小企業擁有的全部資源都能夠構成會計覈算的資產,也並非只有小企業擁有所有權的資源才能夠作爲小企業資產進行覈算。因此,資產是本準則必須規範的一個概念和重要組成部分。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對資產稅務處理進行了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爲計稅基礎。其中,投資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

本條依據基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了小企業資產的定義。小企業資產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分類。按是否具有實物形態,資產可以分爲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按其來源不同,資產可以分爲自有資產和租入資產;按其流動性不同,資產可分爲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由於基本準則規定,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交易和事項進行會計處理生成會計信息主要爲了滿足小企業外部使用者的需要,而財務報表是向外部使用者提供會計信息的主要載體和體現形式,小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是按照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兩大類別進行列示的,在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類別下進一步按照資產性質進行分項列示,這也是長期以來我國各類企業的慣例。因此,本條按流動性對資產進行了分類。

一、資產的特徵

(一)資產應爲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資產作爲一項資源,應當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具體是指小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小企業所控制。

小企業享有資產的所有權,通常表明小企業能夠排他性地從資產中獲取經濟利益。一般而言,在判斷資產是否存在時,所有權是考慮的首要因素。有些情況下,資產雖然不爲小企業所擁有,即小企業並不享有其所有權,但小企業控制了這些資產,同樣表明小企業能夠從資產中獲取經濟利益,符合會計上對資產的定義。例如,某小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一項固定資產,儘管小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如果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表明小企業控制了該資產的使用及其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應當將其作爲小企業資產予以確認、計量和報告。

(二)資產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資產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資產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流入小企業的潛力。這種潛力可以來自小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可以是非日常活動;帶來經濟利益的形式可以是現金形式,也可以是能轉化爲現金形式,或者是可以減少現金流出的形式。

資產預期會爲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資產的本質特徵。例如,小企業採購的原材料、購置的固定資產等可以用於生產經營過程,製造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對外出售後收回貨款,貨款即爲小企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如果某一項目預期不能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那麼就不能將其確認爲小企業的資產。前期已經確認爲資產的項目,如果不能再爲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不能再確認爲小企業的資產。例如,待處理財產損失以及某些待攤費用等,由於不符合資產定義,均不應當確認爲資產。

(三)資產是由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資產應當由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爲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項。換句話說,只有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才能產生資產,小企業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例如,小企業有購買原材料的意願或者計劃,但是購買行爲尚未發生,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因此而確認存貨資產。

將一項資源確認爲資產,需要符合資產的定義,還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小企業。

從資產的定義來看,能夠帶來經濟利益是資產的一個本質特徵,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經濟環境瞬息萬變,與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能否流入小企業或者能夠流入多少實際上帶有不確定性。因此,資產的確認還應與經濟利益流入的不確定性程度的判斷結合起來。如果根據編制財務報表時所取得的證據,與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那麼就應當將其作爲資產予以確認;反之,不能確認爲資產。

2.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只有當有關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時,資產才能予以確認。在實務中,小企業取得的許多資產都是發生了實際成本的,例如,企業購買或者生產的存貨,企業購置的廠房或者設備等,對於這些資產,只要實際發生的購買成本或者生產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就視爲符合了資產確認的可計量條件。

二、資產的分類

小企業資產按流動性不同可分爲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所謂流動性,通常按照資產的變現或耗用時間長短或者負債的償還時間長短來確定。此處不再贅述。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001庫存現金”、“1002銀行存款”、“1012其他貨幣資金”、 “1101短期投資”、 “1121應收票據”、“1122應收賬款”、“1123預付賬款”、“1131應收股利”、“1132應收利息”、“1221其他應收款”、“1401材料採購”、“1402在途物資”、“1403原材料”、“1404材料成本差異”、“1405庫存商品”、“1407商品進銷差價”、“1408委託加工物資”、“1411週轉材料”、“1421消耗性生物資產”、 “1501長期債券投資”、 “1511長期股權投資”、“1601固定資產”、“1602累計折舊”、“1604在建工程”、“1605工程物資”、“1606固定資產清理”、“1621生產性生物資產”、“1622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1701無形資產”、“1702累計攤銷”、“1801長期待攤費用”和“1901待處理財產損溢”等32個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六條 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解讀】本條是關於小企業資產計量屬性的規定。

在小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資產實際上始終處於變動狀態之中,從會計覈算角度需要明確其金額的確定基礎,也就是計量屬性。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爲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爲了簡化覈算,便於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的負擔,滿足彙算清繳的需要,本條規定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這既與企業所得稅法相一致,儘可能避免由於資產計價不同帶來的納稅調整,同時也符合基本準則以歷史成本爲主要計量屬性的規定。但是,在這一點上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對相關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取得資產時,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爲歷史成本。支出可能表現爲現金形式,也可能是非現金形式,如通過資產交換取得的某項資產,其歷史成本應按照所換出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支出既包括貨款,也包括按照稅法規定不可抵扣的相關稅費。

2.在持有資產期間,資產的增值或減值在會計上不進行調整,仍維持取得時的歷史成本金額。

3.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等資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與按照歷史成本計量並不矛盾,事實上是這類非流動資產區別於流動資產的一個重要體現,都是以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爲基礎在持有資產的期間內進行合理的分攤。

4.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根據本準則的規定確認資產損失,並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5.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實際執行中,本條規定應與本準則第八十六條有關對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項目說明的規定結合起來應用。在日常賬務處理上執行本條規定,但在對外提供年度財務報表時,對短期投資的市場價格、存貨的市場價格、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和固定資產的折舊情況還應當在附註中進行單獨披露,從而彌補由於歷史成本計量可能不能真實反映資產質量的不足。這就要求小企業對於在這四類資產的相關賬戶中無法直接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建立備查簿,按照本準則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連續、完整地記錄市場價格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