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長期股權投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財政部制定了《小企業會計準則》,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長期股權投資部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提供給大家參考!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長期股權投資)

  【準則原文】第二十二條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持有的權益性投資。

【解讀】本條是關於長期股權投資定義的規定。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區分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而只有投資資產這一概念,進而對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債權性投資利息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有關問題作出了規範。

爲簡化小企業會計覈算,本條僅從小企業準備持有時間角度對權益性投資進行了劃分,準備長期持有(在1年以上)的權益性投資爲長期股權投資,準備短期持有的爲短期投資。這樣的劃分,無需考慮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力,也無需考慮其是否有活躍市場報價、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

一、長期股權投資的性質

長期股權投資的性質爲權益性投資,在被投資單位享有股份或出資比例和所有者權益份額,可以以投資者身份從被投資單位獲取淨利潤的分配,通常沒有到期日,因而顯著地不同於債券投資。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期限

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於短期投資,其期限會超過1年,不包括1年,即符合非流動資產的定義。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511長期股權投資”、“5111投資收益”等兩個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二十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爲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爲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作爲成本進行計量。

【解讀】本條是關於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確定的規定。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爲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成本。”

考慮到小企業對外投資相對較少、取得方式較爲單一,本條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進行了適當簡化。與企業所得稅法存在的細微差異是: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會計上單獨確認爲應收股利,不計入投資成本,而稅法上作爲購買價款的組成部分計入投資成本。

一、長期股權投資計量的基本原則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二、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確定

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爲初始投資成本,但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被投資單位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爲應收股利,不構成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其中,相關稅費詳見前述第八條,此處不再贅述。

其賬務處理爲:小企業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扣除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後的金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照應收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確定

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實際上是一種用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行爲,應當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因此,本準則要求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作爲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這種處理方式實際上是採用了兩筆交易觀,視同先將非貨幣性資產按照市場價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對價購入一項新的資產即長期股權投資。因此,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爲存貨的,應當視同商品銷售處理,按照評估價值確認爲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按照其賬面餘額結轉銷售商品成本。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應當視同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處置處理,換出資產按照評估價值計價,與其賬面餘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爲投資資產的,應當視同投資資產處置處理,換出資產按照評估價值計價,與其賬面餘額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換入長期股權投資與換出非貨幣性資產涉及相關稅費的,應按照上述原則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換出存貨、固定資產(動產)視同銷售應計算銷項稅額,換出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視同轉讓應繳納的營業稅等,按照相關稅收規定計算確定。

其賬務處理爲:以非現金資產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照同類或者類似非現金資產的市場價格與相關稅費之和,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照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511長期股權投資”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23】2013年6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購買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作爲長期股權投資覈算,每股買入價爲10元,每股價格中包含有0.2元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另支付相關稅費700元。數日後,甲公司實際收到上述現金股利。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取得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98 700

應收股利 2 000

貸:銀行存款 100 700

(2)實際分得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2 000

貸:應收股利 2 000

【例2-24】2013年3月15日,甲公司以1臺專有設備換入一項長期股權投資,該設備賬面原價3000000元,已計提折舊2200000元,評估價值爲1000000元。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0 000

累計折舊 2 200000

貸:固定資產 3 0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1 0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 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 000

  【準則原文】第二十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爲投資收益。

【解讀】本條是關於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會計處理的規定。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稅法中對於長期股權投資並沒有權益法的概念,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收益計入收入總額,轉讓或處置投資時准予扣除其成本。

爲了簡化覈算,便於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彙算清繳的需要,本條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投資收益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基本一致,即要求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一律採用成本法覈算。實務工作中,可能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事項:一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爲免稅收入,即作爲投資企業,其在未來期間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有關現金股利或利潤符合一定條件時,這部分現金股利或利潤免稅,但會計上仍應當如實地反映投資所取得的收益。二是稅法中所稱的股息、紅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形式,其中,現金股利又稱派股,是指企業以現金形式分配給股東的股利;股票股利又稱送紅股,是指企業以增發股份的方式代替現金方式向股東派息,通常是按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新股數量,以防止企業的資金流失,保證股東所獲得的利潤繼續作爲企業的投資部分,用於擴大再生產等。也就是說,投資企業分得的股票股利,如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但會計上投資企業無需進行會計處理,僅作備查登記。與企業會計準則存在的差異是:對長期股權投資統一要求採用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而不論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況。

一、成本法的基本覈算原則

成本法是指投資按投資成本計價的方法。

二、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

採用成本法覈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除此之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

三、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

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投資企業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爲當期投資收益,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511長期股權投資”和“5111投資收益”等兩個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25】承【例2-24】,2013年5月30 日,甲公司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的通知,應分得現金股利5 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股利 5 000

貸:投資收益 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