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流動資產)

《小企業會計準則》於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下面小編準備了企業會計準則流動資產部分的解釋,提供給大家參考!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流動資產)

  【準則原文】第七條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下同)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週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解讀】本條是關於流動資產的定義和構成的規定。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列報,區分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十分重要。《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十三條規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爲流動資產: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主要爲交易目的而持有;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下同)變現;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流動資產是小企業資產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由於其流動性較強的特點,加強流動資產的核算與管理,不僅有利於保證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有利於提高企業流動資金的利用效果,而且有利於保持企業資產結構的流動性,提高償債能力,維護企業信譽。

考慮到小企業資產規模相對較小、覈算內容較爲簡單,本條對流動資產的定義作了適當簡化。

小企業資產按其流動性不同,可分爲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這裏,流動性通常按資產的變現或耗用時間長短或者負債的償還時間長短來確定。

一、關於正常營業週期

正常營業週期是指小企業從購買用於加工的資產起至最終實現現金止的期間。正常營業週期通常短於1年,在1年內有幾個營業週期。但是,也存在正常營業週期長於1年的情況,如小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開發用於出售的商品房等,從購買原材料進入生產,到製造出產品出售並收回現金的過程,往往超過1年,在這種情況下,與生產循環相關的產成品、應收賬款、原材料儘管是超過1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仍應作爲流動資產列示。

當正常營業週期不能確定時,應當以1年(12個月)作爲正常營業週期。

二、關於變現、出售和耗用

(一)變現一般針對應收及預付款項、短期投資等而言,指將資產變爲現金。

(二)出售一般針對產品等存貨而言,指將小企業的產成品、商品、原材料、半成品等對外銷售。

(三)耗用一般指將存貨由一種形態(如原材料)轉變成另一種形態(如產成品)的過程。

三、關於流動資產的構成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其中,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四、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小企業可以對日常開支、零星採購或小額差旅費等需用的現金,建立定額備用金制度來加以控制。備用金是指爲了滿足小企業內部各部門和職工個人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暫付給有關部門和職工個人使用的備用現金。

採用定額備用金制度的小企業,由會計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撥出一筆固定金額的現金,並規定使用範圍。備用金由專人經管,經管人員必須妥善保存有關支付備用金的收據、發票等各種報銷憑證,並設置備用金登記簿記錄各項零星開支。經管人員按規定的間隔日期或在備用金不夠週轉時,憑有關憑證向會計部門報銷,補足至備用金的規定金額。

爲了反映和監督備用金的領用和使用情況,小企業應在“1012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下或單獨設置“1013備用金”科目進行覈算。會計部門撥付備用金時,借記“其他貨幣資金——備用金”或“備用金”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自備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應根據有關的支出憑單,定期編制備用金報銷清單,會計部門根據內部各單位提供的備用金報銷清單,定期補足備用金,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減少撥入的備用金外,使用或報銷有關備用金支出時不再通過“其他貨幣資金”或“備用金”

科目覈算。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001庫存現金”、“1002銀行存款”、“1012其他貨幣資金”、“1101短期投資”、“1121應收票據”、“1122應收賬款”、“1123預付賬款”、“1131應收股利”、“1132應收利息”、“1221其他應收款”、“1401材料採購”、“1402在途物資”、“1403原材料”、“1404材料成本差異”、“1405庫存商品”、“1407商品進銷差價”、“1408委託加工物資”、“1411週轉材料”和“1421消耗性生物資產”等19個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1】2013年1月10日,甲公司從開戶銀行提取10 000元現金。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 1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000

【例2-2】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覈定銷售部備用金定額爲10 000元,以現金撥付,並規定每月月底由備有金專門經管人員憑有關憑證向會計部門報銷,補足備用金。月末,銷售部報銷日常業務支出8 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撥付備用金:

借:其他貨幣資金 10 000

貸:庫存現金 10 000

(2)報銷日常業務支出,補足備用金:

借:銷售費用 8 000

貸:庫存現金 8 000

【例2-3】 甲公司爲臨時到外地採購原材料,2013年3月5 日委託開戶銀行匯款100 000元到採購地設立採購專戶。3月20日,採購員交來從採購專戶付款購入材料的有關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原材料價款爲80 000元,增值稅稅額爲13 600元。3月28日,收到開戶銀行的收款通知,該採購專戶中的結餘款項已經轉回。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匯出款項:

借:其他貨幣資金——外埠存款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0 000

(2)採購原材料:

借:原材料 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6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外埠存款 93 600

(3)轉回餘款:

借:銀行存款 64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外埠存款 6400

  【準則原文】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 (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爲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爲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爲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解讀】本條是關於短期投資定義及會計處理的規定,具體包括取得短期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現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短期投資等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有時會將持有的富餘資金用於對外短期投資,如從二級市場上購買股票、債券、基金等。這種投資在很大程度上是爲了暫時存放剩餘資金,並通過這種投資取得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收入或價差收入,待需要現金時即可兌換成現金。加強短期投資的會計覈算和管理,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小企業回報。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爲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成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小企業資產按成本計量的原則,同時,爲了保持與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相一致,本條規定短期投資按成本計量,不考慮持有期間的市價波動,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確認。小企業根據本條規定對短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時,會計上要求計入投資收益但稅法上允許免稅的,需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例如,小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股息或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按照稅法規定作爲免稅收入,但按照本準則規定應計入投資收益,兩者構成永久性差異。這一點應引起足夠重視。

一、短期投資的特徵

短期投資相對於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通常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投資目的很明確,是小企業爲了提高暫時閒置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而進行的對外投資,也包括以賺取差價爲目的。

(二)投資時間比較短,小企業通常是爲了提高暫時閒置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其持有時間往往會較短,通常不超過1年。

(三)投資品種易變現,短期投資爲了能夠實現及時變現的目的,通常投資於二級市場上公開交易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這些資產在市場上極易變現。這些資產既可能是債權性的,也可能是股權性的。

二、取得短期投資成本的確定

(一)通常小企業都是以支付現金的方式取得短期投資,短期投資的成本包括取得短期投資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在本準則中,相關稅費統一是指小企業在交易過程中按照有關規定應負擔的各種稅款、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手續費、佣金等。

(二)如果在取得短期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屬於購買時暫時墊付的資金,並且在當今社會這些信息都屬於公開信息極易取得。因此,不得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應當作爲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單獨覈算。即按照扣除所含現金股利或利息收入後的金額作爲短期投資的成本。

三、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現金股利和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一)取得現金股利

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按照本企業可分得的金額,確認應收股利和投資收益。

(二)取得債券利息收入

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應取得的利息收入,確認應收利息和投資收益。

四、出售短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一)出售短期投資實現的投資收益的確定

小企業出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出售價款扣除該短期投資的賬面餘額(即成本)、出售過程中支付的相關稅費的淨額計入出售當期的投資收益。

(二)所出售短期投資成本的結轉

出售短期投資時,其成本分別不同情況進行結轉: (1)一次性全部出售某項短期投資,其成本爲短期投資的賬面餘額;(2)部分出售某項短期投資,可以比照本準則第十三條有關發出存貨成本的方法進行計算結轉,如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結轉其所出售短期投資的成本。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101短期投資”和“5111投資收益”兩個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4】2013年3月1日, 甲公司以銀行存款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 000股,作爲短期投資,每股成交價9.8元,其中包括0.2元爲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現金股利,另支付相關稅費4 000元。3月8日,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 10月25日,甲公司出售上述股票,售價爲1 000 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購入短期投資時:

借:短期投資 964 000

應收股利 20 000

貸:銀行存款 984 000

(2)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股利 20000

(3)出售短期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 1 000 000

貸:短期投資 964000

投資收益 36 000

【例2-5】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購入某企業當日發行的3年期債券,作爲短期投資,支付價款爲2 800 000元,另支付相關稅費30 000元。該筆債券面值爲 2 700000元,票面利率爲4%,每季度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購入債券時:

借:短期投資 2 830 000

貸:銀行存款 2 830 000

(2)季末確認債券利息收入時:

借:應收利息 27 000

貸:投資收益 27 000

(3)實際收到債券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27 000

貸:應收利息 27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