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附則

【本章內容提要】本章爲本準則的附則部分,從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條,共兩條。本章的主要內容爲微型企業執行本準則的要求、本準則的實施時間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廢止時間。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附則

  【準則原文】第八十九條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

【解讀】

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有關微型企業的規定來看,微型企業人數通常都在20人以下,營業收入通常都在300萬元以下,資產總額通常都在300萬元以下,相對於小型企業,微型企業規模非常小。根據目前我國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實際情況,爲了促進和規範微型企業發展,同時不增加微型企業的負擔,本準則不對微型企業執行提出強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微型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微型企業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具體參見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連載二:第一章總則》 。

二、微型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

  【準則原文】第九十條 本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發佈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同時廢止。

【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本準則的施行時間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爲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爲,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財政部制定了《小企業會計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範圍內施行,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財政部於2004提4月27日發佈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廢止時間

法律法規制度的失效辦法一般有:一是宣佈失效,包括在新制定的`法律法規制度中宣佈舊法失效和專門發佈決定宣佈失效;二是自動失效,即新的法律法規制度制定後,並不宣佈被替代的舊法失效,但由於舊法的規定要麼被新法的規定替代,要麼與新法的規定衝突,應當自動失效。本條的規定,屬於第一種情況。

三、新舊轉換的規定

(一)會計科目餘額的結轉和比較財務報表的編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所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從2013年1月1日,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照《小企業會計準則2011》所附《小企業會計制度與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轉換對照表》,將企業各個資產、負債和所有權益會計科目的餘額直接結轉至本準則所規定會計科目的會計賬戶之中即可,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根據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是,以下幾個會計科目餘額的結轉應進行特別處理:

(1)考慮到本準則規定資產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這三個會計科目的餘額應結轉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結轉後應無餘額。小企業執行本準則後不再設置這幾個會計科目。

(2) “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 這兩個會計科目的餘額繼續保留,按照原先規定的期限分攤或使用完畢後,不應再有發生額。小企業執行本準則後,如果小企業認爲還需要使用這兩個會計科目,也可以使用,但是在編制年度資產負債表時不得有餘額,如有餘額應結轉至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會計科目。

(3) “待轉資產價值”會計科目如有餘額,應與稅務機關進行積極溝通協調,如果應當在2013年交納企業所得稅,則將應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其餘額結轉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結轉後應無餘額;如果應當在2013年及以後年度交納企業所得稅,則將其全部餘額結轉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以後年度通過納稅調整交納企業所得稅,不再保留本科目。

(4)考慮到本準則對相關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作了改變,應將“資本公積”會計科目的明細科目“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和“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的餘額結轉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該明細科目僅在新舊轉換時使用,科目餘額視同資本溢價使用。

2.在編制2013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時,對其中的“年初餘額”或“上年金額”欄,直接根據2012年12月31日各項目餘額或2012年度各項目的發生額,在本準則所附報表格式的相對應的項目中填列反映即可,不需進行調整。

(二)如果小企業在執行本準則之前未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而是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等其他會計制度,也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做好新舊轉換工作。

(三)2013年1月1日之前,提前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也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做好新舊轉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