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資產負債表)

【本章內容提要】本章爲本準則的財務報表部分,從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八條,共十條。本章的主要內容爲財務報表的定義及組成,資產負債表定義、組成項目及彙總金額,利潤表定義,費用分類標準及組成項目,現金流量表定義、列報要求和組成項目,附註定義、披露順序及內容,財務報表編制依據及時間,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資產負債表)

  【準則原文】第七十九條 財務報表,是指對小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附註。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小企業財務報表的定義及組成的規定。

條文背景

財務報表是小企業對外提供會計信息的重要載體,也是本準則需要規範的重要內容。

會計法第二十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覈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併提供。”

企業會計準則對財務報表的定義和組成同樣作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二條規定:“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一)資產負債表;(二)利潤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五)附註。”

本準則對財務報表採用了與企業會計準則相同的定義。但是,在財務報表的組成上,考慮到小企業規模較小,股東權益比較簡單,不如大中型企業和上市公司那麼複雜,因此,本準則沒有強制要求小企業對外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這一點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有差異。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財務報表概述

小企業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根據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日常會計覈算,需要定期通過一套完整的結構化的報表體系來科學地列報其生產經營的有關情況。財務報表應當能夠較爲全面、系統、概括地反映小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全貌。投資者、債權人和稅務機關等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則通過全面閱讀和綜合分析上述報表,可以瞭解和掌握小企業過去和當前的狀況,預測小企業的未來發展趨勢,從而作出相關決策。因此,財務報表既是小企業會計覈算工作的總結,是通過對日常覈算的資料進行整理、分類、計算和彙總編制而成的;同時,也是溝通投資者、債權人、稅務部門等財務報表外部使用者與小企業管理層之間信息的橋樑和紐帶。

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附註。通俗地講,財務報表二3張會計報表+附註。

其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分別從不同角度反映小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附註是財務報表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二、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今後凡是要求小企業提供“財務報表”,即意味着必須同時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註,而不得只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二)小企業外部有關方面要求或小企業自願對外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本準則予以鼓勵。請小企業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格式並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簡化後再進行編制和提供。

(三)財務報表中相關項目所反映的交易和事項,小企業沒有發生的,不得在該項目中按“0”填列,而應空置。這是因爲這兩者表示的經濟意義不同。以“0”填列,表明該項目所反映的交易或事項當期已經發生但餘額爲0,比如,某工業類小企業20××年資產負債表中“生產性生物資產”項目的金額爲0,則表明該小企業在20××年曾經持有生產性生物資產,但是在年末時已經出售,而實際情況是這家小企業根本就不存在生產性生物資產,這樣就給該小企業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帶來誤導性信息。對於這種情況,正確的處理是20××年資產負債表中“生產性生物資產”項目不填列任何數字。對於“0”與“空置”的差別來講,小企業會計人員、小企業財務報表外部使用者和小企業財務軟件開發人員都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準則原文】第八十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1.貨幣資金;

2.應收及預付款項;

3.存貨;

4.長期債券投資;

5.長期股權投資;

6.固定資產;

7.生產性生物資產;

8.無形資產;

9.長期待攤費用。

(二)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1. 短期借款;

2.應付及預收款項;

3.應付職工薪酬;

4.應交稅費;

5.應付利息;

6.長期借款;

7.長期應付款。

(三)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1. 實收資本;

2.資本公積;

3.盈餘公積;

4.未分配利潤。

(四)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負債類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

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資產負債表的定義、組成項目及彙總金額的規定。

【相關鏈接】

資產負債表是企業財務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會計準則也對資產負債表作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的列報》第十二條規定:“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貨幣資金;(二)應收及預付款項;(三)交易性投資;(四)存貨;(五)持有至到期投資;(六)長期股權投資;(七)投資性房地產;(八)固定資產;(九)生物資產;(十)遞延所得稅資產;(十一)無形資產。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短期借款;(二)應付及預收款項;(三)應交稅金;(四)應付職工薪酬;(五)預計負債;(六)長期借款;(七)長期應付款;(八)應付債券;(九)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實收資本(或股本);(二)資本公積;(三)盈餘公積;(四)未分配利潤。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